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