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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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