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