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