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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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