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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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