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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