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条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