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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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