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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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