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