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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