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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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