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