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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