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七条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