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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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