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六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