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