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