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发行第二十二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