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发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