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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