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

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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