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发行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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