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发行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六)、(八)、(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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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