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