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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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