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 (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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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