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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