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一)成立满3年; (二)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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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