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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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