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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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