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