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以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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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