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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