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