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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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