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