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宗教院校任教的教师,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