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宗教院校任教的教师,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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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