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式样。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