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式样。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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