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