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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