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三十条

宗教院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水平、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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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