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三十条宗教院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水平、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