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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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