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