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协商签定岗位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任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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