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二十七条宗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协商签定岗位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任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