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和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申请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并书面通知拟聘该教师的宗教院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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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