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由本人向所在宗教院校提交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 (三)教学或学术成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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