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由本人向所在宗教院校提交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 (三)教学或学术成果。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由本人向所在宗教院校提交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 (三)教学或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