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二十三条教学或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具体办法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