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三)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四)能胜任教授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三)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四)能胜任教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