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三)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四)能胜任教授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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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