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三)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四)能胜任副教授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三)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四)能胜任副教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