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三)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四)能胜任副教授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