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 (二)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三)能胜任讲师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 (二)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三)能胜任讲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