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二十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 (二)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三)能胜任讲师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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