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九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能胜任助教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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