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十九条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能胜任助教职责。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