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十八条宗教院校教师除承担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