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师除承担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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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