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七条
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需要,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需要,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