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六条

副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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