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五条

讲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四)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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