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十五条讲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四)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