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四条
助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辅导工作; (二)经学校批准,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三)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助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辅导工作; (二)经学校批准,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三)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