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四条

助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辅导工作; (二)经学校批准,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三)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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