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