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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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