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