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五十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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