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